郭琳廣


郭琳廣,銀紫荊星章,太平紳士
合伙人

聯絡詳情

直線:(852) 3582 3288
手機:(852) 9034 9448
電郵:larry.kwok@kyclaw.com

語言

  • 英語
  • 粵語
  • 普通話

學歷

  • 美國哈佛大學商學院高級管理課程文憑
  • 澳大利亞悉尼大學法學碩士
  • 澳大利亞悉尼大學法學學士
  • 澳大利亞悉尼大學經濟學學士

執業資格

  • 香港
  • 英格蘭及威爾士(英國)
  • 澳大利亞(新南威爾士省)
  • 新加坡

簡歷

郭律師在創立郭葉陳律師事務所前為金杜律師事務所(前身為萬盛國際律師事務所 Mallesons Stephen Jaques)執行管理合伙人(亞洲戰略及市場)及萬盛國際律師事務所(Mallesons Stephen Jaques)大中華區首席合伙人。

郭琳廣律師的執業領域包括企業融資、證券、併購、直接投資、企業重組以及企業拯救。郭律師亦擅長就監管事宜如內幕交易、市場失當行為、會計違規以及上市規則違規情況提供法律意見。近年,郭律師越來越多參與礦產及自然資源行業項目的法律諮詢。

他經常為美國和歐洲公司、中國國有企業、中國私營企業和香港公司提供商業、公司和監管意見。

郭律師亦是英格蘭及威爾士(英國)特許會計師及香港和澳大利亞註冊會計師。在《國際金融法評論1000強》(IFLR1000) 、《錢伯斯亞洲》(Chambers Asia)、《亞太法律500強》(Asia Pacific Legal 500) 及《PLC選擇律師?》(PLC Which Lawyer?) 中,郭律師均被評定/推薦為在資本市場 / 公司法及商業法 / 收購合併業務方面的傑出律師。在《優秀律師名錄 – 香港》(Legal Who’s Who – Hong Kong) 中,郭律師亦被評定為企業融資方面傑出的律師。於2001/2002年及2004年,郭律師更被《亞洲法律業務》(Asian Legal Business) 列為中國(包括香港)最有影響力的100名律師之一。

郭律師在公共和社區服務方面同樣有豐富的經驗及傑出的成就,並先後獲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委任為太平紳士及頒授銀紫荊星章。

郭律師任職多個政府諮詢機構及委員會的委員及香港校長中心創會會員。

郭律師曾任交通諮詢委員會主席、獨立監察警方處理投訴委員會、消費者委員會副主席、港交所紀律上訴委員會召集人、交通意外傷亡援助諮詢委員會主席、 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房地產投資信託基金委員會委員、金融發展局內地機遇小組委員、土地建設諮詢委員會委員、強制性積金計劃諮詢委員會委員、競爭事務委員會委員、香港旅遊發展局委員、保險索償投訴委員會委員、香港會計師公會上市專家委員會委員、香港會計師公會企業融資委員會委員、WTO投標投訴審裁組織委員及中國內地的廣西自治區政協委員會委員。

近期參與項目及專業經歷

  • 代表中國機械設備工程於港交所主板首次公開發售H股股份,募集資金超過39億港元, 保薦人為中銀國際。
  • 代表依利安達以介紹形式於港交所主板上市。
  • 代表澳優乳業於港交所主板上市,保薦人為麥格理和中銀國際。
  • 代表馬來西亞一家金融機構企業集團RHB Capital Berhad 就其收購馬來西亞另一家金融機構企業集團銀行OSK Holding Limited (包括其於香港的多間附屬公司),並合併兩家銀行的投資銀行企業,提供有關香港法律服務。瑞信為RHB Capital Berhad提供建議。高盛為OSK Holdings Berhad提供建議。
  • 就國際投資者收購中國的多個黃金、鎳和鐵礦石礦業務進行的盡職調查而向其提供法律服務。
  • 就香港一家上市公司投資於澳大利亞上市的鐵礦石生產商Mount Gibson而向其提供法律服務。
  • 代表歐洲私人集團收購以香港和大陸為基地的鐘錶珠寶企業EganaGoldpfeil,該企業擁有在世界各地生產和經銷Esprit和Puma鐘錶珠寶品牌的許可權。
  • 代表香港上市公司就與未充分考慮披露法規而作出的涉及歷史交易的香港證監會調查和港交所質詢提供法律服務。
  • 代表香港上市公司及其董事就與未披露股價敏感消息及持有該股價敏感消息情況下進行的股權回購有關的港交所質詢提供法律服務。
  • 代表執業會計師和會計師事務所就香港會計師公會提起的紀律程序,以及在上訴法院提出司法覆核的要求提供法律服務。
  • 代表香港上市公司董事就證監會對其涉嫌披露虛假或誤導性資料以誘導買賣該公司股份的調查提供法律服務。
  • 代表香港上市公司董事就由於其家庭成員買賣公司股份而導致的股東利益披露違規指控,涉及數以百計的聲稱違規行為提供法律服務。事件以與證監會達成和解而得到解決,僅五個違規行為成立。
  • 代表香港上市公司董事就港交易所就公司招股書中的虛假聲明而提起的紀律處分程序提供法律服務。